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二十七条有效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开放时间应当覆盖晨晚练、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公众健身高峰时段。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