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二十八条有效推广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合办的方式建设百姓健身房。百姓健身房应当坚持公益普惠和便利可及,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经营性健身机构加入百姓健身房服务网络,明确开放时间或者采取错峰服务方式,按照百姓健身房的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提供全民健身服务。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