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身设施和场所,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开展工间操、工间健身赛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体育社会组织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式,积极开展职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等群体的特色趣味健身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社区)根据居民健身意愿和当地健身环境条件,开展覆盖广泛、灵活多样、方便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