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健身活动,采取组团组队、互助结对,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等方式,开展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鼓励公民参加体育社会组织。体育行政部门以及体育组织应当推广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健身方法。鼓励和支持运用视频录播、网络教学、在线直播等方式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