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公办学校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体育、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具体实施规定。新建的公办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向公众开放和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