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该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依法确定的其他管理单位负责;

(四)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健身设施,由学校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五)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或者受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分别由受资助人、受捐赠人负责。

前款所列以外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设立主体作为管理单位;全民健身设施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