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扶持、加强农村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村内闲置建筑以及室外公共场地等场所,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因地制宜设置全民健身设施,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