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在符合规划、安全条件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前提下,依法采取下列空间复合利用方式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一)分层供地;

(二)建(构)筑物顶层二次利用,且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

(三)其他空间复合利用方式。

建设、使用前款规定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影响。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