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十二条有效鼓励依法利用城市空闲土地、边角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以及闲置商业、仓储用房等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依法可以用于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者指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