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十一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室内外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配置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现代社区建设等城乡有机更新,因地制宜增设多样化的全民健身设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