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乡村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