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引导村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村民会议可以将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人居环境治理、危险房屋解危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共建共享乡村建设成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