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地域特色、促进文化传承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推进村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优化乡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先保障村民居住、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实现乡村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编制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尊重村民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进行公示。

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开展建设等活动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