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乡村建设工作,落实乡村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三)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四)开展乡村建设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