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等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旅游、园林、文物、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