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的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井、古桥等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予以保护,禁止侵占、损毁。修缮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鼓励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开设村史馆、村博物馆、名人馆等;法律、法规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