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抽查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在农村住房建设的建筑放样、基槽验收、关键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指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现场巡查或者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