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用地和规划核实文件的,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