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城镇和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配套建设乡村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建设时序要求暂不实施的项目,应当预留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