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骨干网建设,完善乡镇对外快速骨干公路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计划,有序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或者错车道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道路桥梁、临水临崖和切坡填方路段安全监测机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采取隐患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