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城镇和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配套建设乡村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建设时序要求暂不实施的项目,应当预留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