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稳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使计提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百分之八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百分之八计提。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乡村振兴的投入,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