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实施乡村振兴工作的机构,加强人员配备,落实乡村振兴具体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