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第四章 乡村治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干部岗位补贴和绩效奖励、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以及包括日常保洁等在内的乡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费用等必要支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