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探索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村级事务清单、村务公开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村干部行为负面清单公示制度,推动乡村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公开的清单内容及运行流程办理有关村级事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