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对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阶段性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