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第四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县)民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鼓励在乡村治理中探索实行积分制。通过民主程序将乡村治理事务转化为数量化指标,对村民日常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积分,并给予相应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