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遵循“多规合一”的原则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修订,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村民住宅、乡村产业、生态文明等空间布局。对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覆盖。
编制、修订村庄规划,应当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研、问卷调查、召开会议等形式听取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了解当地自然和历史人文风貌、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农村房屋建筑、产业发展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