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需求。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保障暂时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对用地规模较大的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单个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足的,可以在区(县)范围内统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