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第二章 乡村产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更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电子商务人才等,助力乡村振兴。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创业兴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