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农业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等农业技术人员联系乡村,通过派驻专家、下乡指导、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形式,为农户提供优良选种、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科学养殖等技术服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等农业技术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