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区(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交通运输、商务、邮政、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从资金、用地、人才、政策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统筹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田头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托农产品生产基地、渔港等建设具有仓储保鲜、产品展销、直播营销、包装配送等功能的服务设施。
支持设置乡村快递服务网点、建设农产品保鲜仓储冷链物流体系,鼓励快递企业利用邮政、供销和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网络优势开展合作,健全乡村寄递物流体系。
推动提升乡村光纤宽带网络覆盖水平、降低通信成本,扶持建设乡村电商服务站点,为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培育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