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第二章 乡村产业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休闲旅游产业的培育引导和政策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本地乡村旅游规划。鼓励乡村依托红色资源、侨乡文化、南粤古驿道、万里碧道、滨海岸线、生态湿地、森林公园等历史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发展休闲度假、特色民宿、旅居康养、农业观光、海上休闲渔业、文化体验、科普教育等休闲旅游产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