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扶持乡村发展优质水稻、果蔬花卉、畜禽水产等特色产业,构建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鼓励开展具有潮汕特色的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发展潮汕卤味、小菜、果蔬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特色食品产业,支持发展预制菜产业,推进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