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司法机关应当对专项工作进行整改,并向常务委员会重新报告。重新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