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司法机关应当对专项工作进行整改,并向常务委员会重新报告。重新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