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不予办理、故意拖延或者有其他阻挠、妨碍、抵制监督等行为的,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责成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二)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三)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