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