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