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评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