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司法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一)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二)对全省司法机关进行业务指导的文件;(三)管理和考核司法人员的文件;(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