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司法机关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五)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活动中的重大违法事项;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或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七)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
(八)司法责任追究情况;
(九)承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家赔偿责任情况;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