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司法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司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