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司法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司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