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报有干部管理权的相关机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