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司法机关执行决议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落实评议意见情况组织跟踪监督,并可以根据监督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经测评,满意度低的,司法机关应当整改,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