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九条有效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条例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开发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开发手续。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