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本条例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

开发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开发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