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毁林开荒、毁草开荒、烧山开荒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