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林地采伐林木,不按照批准的采伐方案、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