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