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组织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