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组织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